关于编报2012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8 来源: 字体:[ ]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中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规定,为了做好我院2012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使用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属于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政府采购预算漏报的,应当纳入本次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编报范围。

属于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之外经费安排的追加政府采购项目,不纳入本次编报范围,院将另行布置。

二、编报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中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资金来源,采取自下而上的填报方式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此项工作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为主,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2.各单位应按照上述报表的编报说明(附件1)、ARP系统操作说明(附件2)认真编报上述报表。上述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2位小数)。

三、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各单位务必于6月20日前通过ARP系统上报使用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安排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无需上报纸质表。筹建单位的上述报表由代管单位代报。

本次编报工作结束后,无特殊情况,院不再受理使用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安排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上报备案工作,请各单位按上述时间集中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