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中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规定,为了做好我院2011年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使用2011年追加预算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纳入本次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编报范围。
2011年追加预算主要包括2011年我院下达的追加预算及单位收到的部门预算之外的其他资金。
二、编报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2011年追加预算中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资金来源,采取自下而上的填报方式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此项工作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为主,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2.各单位应按照上述报表ARP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认真编报上述报表。上述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2位小数)。
三、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0日前通过ARP系统上报使用2011年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无需上报纸质表。筹建单位的上述报表由代管单位代报。
四、其他事项
本次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上报后,各单位应将本次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采购项目纳入2011年第4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各单位可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的“计划追加(减)”功能上报2011年第4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表。
本次编报工作结束后,无特殊情况,院不再受理使用2011年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的上报备案工作,请各单位按上述时间集中上报。
请各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见附件)由部门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