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 2009年09月0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8月27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做出决议。
决议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决议着重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切实措施:一是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是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三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四是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五是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决议提出,我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同时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决议与即将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之间是否有关系?参与了议案主要工作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办理议案的角度出发,自己没有想到决议的通过会影响哥本哈根会议,但在参加哥本哈根会议时可能要体现决议案的原则。他同时表示,此次常委会后,将出台更严格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