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的正确使用,防止违规、滥用印章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发文件用印,要严格执行有关发文规定,文件经所领导签发后,才能加盖所印章。
第二条 各部门以所名义上报各种报表、材料和以便函联系公务等,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用印申请单后,方可加盖所印章。重要材料底稿复印件应在办公室备份。
第三条 出具各种证明材料,须先由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如确需用所印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所印章。
第四条 所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经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一律不准在空白页面上加盖所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限定在办公室内,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七条 由于组织机构变化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相关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送主管领导批准,并报院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后才能刻制。
第八条 各级负责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