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院办公室系统业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办公室业务协作组的作用,规范协作组的活动,开展办公室业务的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和工作指导,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促进单位和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与工作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办公室业务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是非法人组织形式。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协作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办公厅负责指导协作组的各项工作;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协作组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任务
第四条 协作组的工作范围是:综合协调、秘书、文书、档案、政务信息、对外宣传、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卫、保密、机关事务管理等办公室业务工作的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和工作联系。
第五条 协作组的工作任务是: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指示;组织落实办公厅部署的有关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办公室综合及专项业务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交流与研讨;组织开展对本组成员单位业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调研。
第三章 组成
第六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全院办公室业务协作组由11个协作组组成。
(一)京区单位(含山西煤化所)分为6个协作组。
(二)京外单位分为5个协作组:东北片组(沈阳、长春地区)、华东片组(上海、南京、合肥地区)、中南片(武汉、广州地区)、西南片组(成都、昆明地区)、西北片组(西安、兰州、新疆地区)。
第七条 各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名,副组长单位可根据各协作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设1-2名;京外单位协作组的组长单位一般由分院担任。
第八条 协作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任期为4年,原则上可连选连任。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由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推选产生。一般在本届任期届满前的协作组成员单位会议上改选产生下一届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改选后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报办公厅备案。京区单位协作组组长单位为北京分院基层工作片片长单位,按北京分院的规定产生和调整。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经费
第九条 各协作组每年可组织1-2次业务活动,活动内容要紧密联系办公室业务工作的实际,每次活动情况应向成员单位和办公厅书面报告。对工作经验和建议以及带有全局性的研究成果,办公厅将及时向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通报或推广。
第十条 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负责主持、召集协作组会议、安排学习交流活动,代表协作组向办公厅报告本组活动与工作情况,反映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协作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组长单位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作组的活动,落实协作组议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办公厅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作组组长、副组长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指示精神,交流、汇报协作组活动与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部署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协作组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分担;办公厅根据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拨至各组长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办公室业务协作组工作条例》(科办字〔200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