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为做好在境内、外从事陆地、海洋和空间的各项科学考察(简称科考)活动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考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科考队(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科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保护、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等法律、法规与规定,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
第四条 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是科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科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科考工作要制定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预案,国家下达的重大科技任务、院重大、重要方向科考项目的安全预案报院安全保卫办公室(简称院安保办)审批。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保密责任部门负责对科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部署和检查科考前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科考队(组)长负责组建临时安全组织或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处置应急事件的预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在危险、特殊的地区和环境复杂、恶劣的区域考察时,高度警惕,注意避险,防止意外事件、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在少数民族地区考察时,应当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自觉遵守和执行民族政策。
第十条 雇用民工、向导时,应当择优录用,并对雇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遵守考察队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一条 对交通、通讯工具和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科考队(组)应根据科考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按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救生用具和急救药品或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医务人员。
第三章 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科考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应符合科考的基本要求,能够适应科考地区环境。
第十四条 科考期间,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单人独行。发生险情、刑事案件和突发性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向科考队(组)长报告;发生人员失踪、重大伤亡事故和危及科考队(组)安全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组队单位和院报告,以便组织营救、处理。
第十五条 注意饮食和个人生活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疾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科考队(组)的运输工具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禁止酒后、疲劳、超速等违章驾驶。确保交通工具性能、状况良好可靠,保障乘员和物资的安全。
第四章 物资安全
第十七条 在科考物资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防止火灾、雨淋、丢失、盗抢、破坏、损坏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和物品在搬运时,必须包装、捆缚牢固,必要时应派专人押运。
第十九条 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枪支弹药等,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重要文件、资料和图纸必须由专人负责携带与保管。采集的标本、样品应标志封装,清点造册,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二十一条 携带大额现金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 涉外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中外联合在境内或境外的科学考察(简称联考)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联考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籍人员在我国内地进行科考,必须列为联考项目,由对口单位申请立项,并组织我方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联考区域、路线、内容必须遵照有关部门批复的协议规定和计划内容进行。若临时需要增加内容和更改活动区域,必须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联考涉及境内未对外开放地区或敏感区域时,在中外签订科考协议之前必须征得国家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联考过程中要坚持内外人员有别,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安全和利益,严守国家秘密。确因考察需要,须向外方提供图片、标本、样品等资料,必须经国家和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供外方。
第二十七条 外籍人员参加我国内地联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不得邀请被国家安全机关认为不宜入境的外籍人参加联考。对外籍人员从事与科考内容无关、有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参加联考的外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外籍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求外籍人员尊重当地民风民俗,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科考队纪律。
第二十八条 科学考察船在境外进行科考或联考期间,进驻港口或登陆上岸,应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考察船远洋考察安全保卫暂行规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科考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依照《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损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院安保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异地重大科学实验和野外台站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应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安保办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院1990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90〕科发安字1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