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和院有关规定,办公厅制订了《中国科学院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细则》。经院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细则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和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信息报送内容
遇下列情况,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向院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1.自然灾害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如: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释放、火灾、爆炸、中毒、辐射伤害、污染环境等科研安全生产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感染病例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恐怖袭击、非法群体聚集、散布非法信息等;
5. 上级部门关注或要求报送信息的有关事项;
6.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信息或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报送信息的事件。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涉及人数、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基本情况描述、初步处理情况、建议报送范围,以及信息报送单位名称、签发人、报送人、联系方式等(参见附表)。
二、信息报送方式
1.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
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负责向院报告,具体承办部门是各单位或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
院办公厅负责向院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或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承办部门是院总值班室。
2. 信息报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传真、电话等。敏感内容的信息,应通过保密途径报送。院总值班室接收以电话形式报告的信息时,值班人员应完整做好电话记录和值班摘报整理,同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补报书面信息。
三、信息报送要求
1.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遇本细则中所述的突发性事件,需在2小时内向院总值班室报告。
2. 特殊时期,针对专项工作或事件,上级或主管部门有专门要求和规定的,按要求和相关规定办理。
3.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须经本单位或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4. 接到其他渠道(新闻单位、院外单位和个人等)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须迅速向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核实情况,符合突发事件上报标准的,注明核实内容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5.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补充、核实内容,按规定程序报送。但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6.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
7.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发生迟报、虚报或隐匿不报的,按照国家、院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院总值班室信息处理工作
院总值班室受理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核定特别重大、重大、一般性突发事件级别,按规定要求立即向办公厅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进行信息处理和上报。
1.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主要和主管院领导,抄送机关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对影响面大、涉及面广的,可普报全体院领导。
2. 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报国务院办公厅;只涉及我院的,报主要或主管院领导及机关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3. 一般性突发事件信息,院转请机关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关注并妥善处理。
4. 院总值班室向国务院办公厅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主要或主管院领导签发。
院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8597289
传真:010-68512458
附表:中国科学院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