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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2010-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京区院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研究所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职代会由职工代表组成。在职职工200人以下的单位,可直接召开职工大会。

第五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党委任期同步。

第六条 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主席团一般由5至15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名单由上届常设主席团提名,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由常设主席团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补选。

第七条 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一般实行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办公室为常设主席团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根据需要,职代会设立资格审查、提案、福利保障、制度建设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或职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按业务和行政系统为单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小组组长由本单元的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由常设主席团全体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在职职工;

(二)拥护党的领导,关心支持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

(三)热心公益事业,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四)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一般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少于50%。管理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2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在职工代表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调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原选举单元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职代会提交提案;

(三)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所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维护研究所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反映职工建议和诉求;

(三)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职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所长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意见、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职代会每年应召开年度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召开年度会议的,须由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经研究所党委同意,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设主席团或所长提议、党委研究同意,可召开职代会。

第二十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名,经党委同意后,在职代会预备会讨论通过。主席团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职工代表名单须在预备会上通过,在正式大会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设主席团负责组织提案征集整理工作,并负责对提案处理情况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听取述职报告、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报研究所党委。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或其常设主席团应定期公布工作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应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的,由常设主席团研究决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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